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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工厂与机械法令1967(FMA 1967)已废除:买厂租厂必查的机械合格证(CF)指南

马来西亚《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令》已于2024年6月1日废除,机械管制并入 OSHA 1994。本文说明旧 CF 的处理方式、哪些设备仍须持证、责任在业主还是租户,以及买卖合约和租约该写的条款。

发布于: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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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工厂与机械法令1967(FMA 1967)已废除:买厂租厂必查的机械合格证(CF)指南

重点摘要

  • 《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令》(FMA 1967,第139号法令,马来文 Akta Kilang dan Jentera 1967)已经失效。 它被《2022年工厂与机械(废除)法令》(第835号法令)废除,自 2024年6月1日 起生效;同一天,《2022年职业安全与卫生(修正)法令》(Act A1648)把机械管制条文并入《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令》(OSHA 1994)。
  • 三类设备仍然必须持有机械合格证(CF,马来文 Perakuan Kelayakan): 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储气罐)以及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电梯、行车、葫芦吊等),依据是 P.U.(A) 99/2024 条例。
  • 新制度下 CF 有效期为 15 个月,从检验日起计。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按旧法令签发的 CF 一直有效到原定到期日,旧法令下的设备注册也延续到 OSHA 1994 之下。
  • 没有有效 CF 就操作设备,最高罚款 RM100,000、监禁最长 1 年或两者兼施;不遵守职业安全与卫生局(DOSH,马来文简称 JKKP)发出的禁止令,最高罚款 RM500,000 或监禁 2 年。
  • 旧制度下的"工厂使用许可"与"工厂定期检查"已经取消,2024年5月31日之后不必再申请;但厂内每一台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仍须各自持有 CF。
  • 买厂或租厂之前,先要求对方提供设备清单、注册编号和 CF 到期日,并在买卖合约(SPA)或租约中写明由谁更新 CF、由谁支付维修费用。

马来西亚的《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令》已于2024年6月1日废除。原本的机械管制条文,现在规定在经第 A1648 号修正法令修订的《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令》(第514号法令),以及《202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须持合格证的设备)条例》之中。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和动力起重机械仍然必须向职业安全与卫生局或持牌检验人员取得机械合格证,并每 15 个月更新一次。

对买家和租户来说,实际要求其实没有放松:厂房附带的电梯、行车、锅炉和储气罐,每一台都必须先有有效 CF 才能使用。真正改变的是法律依据、部分名称、谁可以执行检验,以及罚则大幅提高:OSHA 的一般罚款上限从 RM50,000 提高到 RM500,000。

《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令》现在还有效吗?

已经无效。第835号法令第3条写得很直接:"《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令》予以废除。"这部废除法令在2022年3月4日获得御准,但必须等人力资源部长在宪报上指定生效日期才开始实施,最终的日期是2024年6月1日,马来邮报(Malay Mail)在2024年4月4日报道了这个消息。

日期 事件
2022年3月4日 第835号法令获得御准(2022年3月16日刊宪)
2024年4月2日 P.U.(B) 128/2024 指定 Act A1648 于2024年6月1日生效;CF 条例 P.U.(A) 99/2024 与《持牌人士令》P.U.(A) 100/2024 同日刊宪
2024年5月31日 旧法令制度的最后一天
2024年6月1日 FMA 正式废除,机械管制改由 OSHA 1994 执行
2024年8月31日 6月1日前已申请的旧制度检验,最迟在这一天前完成
2025年1月20日 《2025年职业安全与卫生(特别检验计划)条例》P.U.(A) 25/2025 刊宪

修正后的 OSHA 1994 适用于全马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公共服务部门和法定机构(见第514号法令截至2024年6月1日的更新文本第1(2)条)。法令新增的第 VIA 部分,即第27A至27F条,接手了过去 FMA 中关于设备安装、合格证和定期检验的规定。

旧法令名称与现行名称对照

不少卖家、房东甚至维修承包商仍沿用旧法令的说法。下表把旧名称和现行法律对应起来,看合约或检验报告时会更清楚。

FMA 1967 之下(至2024年5月31日) OSHA 1994 之下(2024年6月1日起)
依1970年条例签发的机械合格证(Perakuan Kelayakan) 依第27D条及 P.U.(A) 99/2024 签发的合格证,有效期 15 个月
须持证机械(jentera berperakuan) 须持合格证的设备(loji yang menghendaki perakuan kelayakan)
非受火压力容器(unfired pressure vessel) 压力容器:任何内部压力高于或低于大气压的密闭容器
安装机械的书面批准(第36条) 设计核证加安装批准(第27C条)
场所作为工厂使用的书面许可(第34条)及工厂定期检查 2024年5月31日之后不再申请
定期检验(第40条) 定期检验(第27E条)
特别检验计划(第40(5)条) 特别检验计划(第27F条,P.U.(A) 25/2025)
能力证书(吊车操作员、锅炉工程师等) 依第514号法令登记为合格人员,经 MyKKP 系统办理
只由局方官员检验 局方官员或持牌人士均可检验(第7A条,P.U.(A) 100/2024)

哪些设备现在必须持有机械合格证?

《2024年须持合格证的设备条例》第3条只列出三类: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放在一间典型的巴生谷工厂或仓库里,主要是以下几种。

客梯、货梯与升降机

条例中的"电梯"(lift)是指载人或人货两用的电梯;固定在建筑物上、只运货物的升降设备则属于"货物升降机"(material hoist)。两者都是起重机械,都必须持有 CF。电梯的业主还必须与合格人员签订至少一年的保养合约,并确保电梯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若制造商手册规定的频率更高,就按手册执行。

行车(桥式起重机)、龙门吊与电动葫芦

厂房里的桥式行车、龙门吊和电动葫芦都属于起重机械。职业安全与卫生局明确表示,所有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不论是电动、柴油还是气动,在制造、安装或使用前都必须先取得设计核证和有效 CF。条例第4(1)(h)条还要求设备的基础或支撑结构必须设计得足以承受载荷,所以行车轨道梁、柱子和地台都要一并考虑。行车吨位与净高怎么看,可以参考我们的按技术规格找工厂指南,地台承重则可用楼板承重计算器初步估算。

蒸汽锅炉

蒸汽锅炉必须持有 CF,而且要由已登记的蒸汽锅炉工程师负责管理,由已登记的锅炉操作员实际操作(条例第12条)。电热蒸汽锅炉、高压灭菌釜(autoclave)、蒸汽管烤炉等不受这项人员配置规定约束,但仍然需要 CF。

压力容器:储气罐与空压机罐

旧法令所说的"非受火压力容器",在2024年条例中直接称为"压力容器",定义更宽:任何内部压力高于或低于大气压的密闭容器都算。因此,独立安装在压缩空气系统上的储气罐,除非符合第二附表的豁免情形(例如设计压力不超过 15 psig),否则都必须持有 CF。第二附表还有一项豁免,适用于作为旋转式或往复式机器组成部分的容器,所以内置在空压机机组里的罐体是否豁免,应向职业安全与卫生局或检验机构确认,不要自行判断。

哪些设备不需要 CF

设备 是否需要 CF
客梯、货物升降机 需要
桥式行车、龙门吊、电动葫芦 需要
蒸汽锅炉 需要
设计压力超过 15 psig 的储气罐或工艺容器 需要,除非属于第二附表豁免
叉车及其他物料搬运设备 不需要(第三附表)
装卸平台调节板(dock leveller)、货车尾板、自动立体仓储设备 不需要(第三附表)
起升高度不超过 9 米且载荷不超过 80 公斤的吊机;载荷不超过 500 公斤的气动起重设备 不需要(第三附表)
气瓶、板式换热器、建筑冷水机组内的容器 不需要(第二附表)
手动起重机械 不需要

新制度下 CF 怎样申请和更新

  1. 设计核证。 安装前,由职业安全与卫生局按照认可标准核证设备设计。起重机械的申请经 MyKKP 平台上的 MySKUD 系统提交。
  2. 安装批准。 第27C条规定,未取得总监书面批准,不得安装须持证设备。设备搬到新地点重新安装,也要重新申请安装批准;不过,以可移动形式使用、不需拆装的设备,搬迁后原有 CF 仍然有效。
  3. 首次检验与发证。 安装完成后须书面通知局方官员或持牌人士前来检验:起重机械要做载荷试验,锅炉和压力容器要测试所有安全装置。合格后签发 CF,有效期 15 个月,从检验日起算。
  4. 定期检验。 下一次检验最早可安排在上一次检验后第12个月的第一天。检验人员可提前 14 天发出书面通知,业主或使用者也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日期。到了检验当天设备没有准备好,费用照收。
  5. CF 提前失效。 根据第27D(8)条,设备一旦被拆卸、维修或受损,CF 即告终止,除非总监给予豁免。改动设计、安全工作载荷或工作压力,必须事先取得书面批准,完工后重新检验。

检验费用列在 P.U.(A) 99/2024 第六附表。工厂常见设备的定期检验费如下:

设备 定期检验费
压力容器 RM140(容量少于 0.1 立方米)至 RM700(15 立方米或以上)
行车等起重机(流动式、塔式、码头起重机除外) RM350(安全工作载荷少于 3,000 公斤)至 RM1,200(20,000 公斤或以上)
电梯 RM650(行程少于 12 米)至 RM1,900(300 米或以上)
货物升降机 RM350(少于 500 公斤)至 RM1,000(1,500 公斤或以上)
蒸汽锅炉 RM300 至 RM2,400,按受热面积计算

真正花钱的通常不是检验费,而是检验时发现问题后的维修费用。收费可能调整,最终以职业安全与卫生局公布为准。

旧法令签发的 CF 和注册怎么处理?

第835号法令第4(1)条规定,依旧法令作出的任何注册、合格证、批准、特别检验计划或能力证书,自废除生效起"按照《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令》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局2024年5月18日的过渡问答进一步说明:

  • 现有 CF: 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签发的 CF,"仍然有效直到届满"(问题 C-4)。
  • 5月31日之后的更新: 按 OSHA 1994 和新条例的收费处理(问题 E-1)。
  • 注册编号延续: 设备保留原有注册编号,条例第18条要求业主把编号醒目地标示在设备上。
  • 工厂许可与工厂检查取消: 业主在2024年5月31日之后"不再需要"申请工厂首次检查或定期检查(问题 B-2 及 E-7)。
  • 没有 CF 的设备: 从2024年6月1日起,可依第27D(6)条被发出禁止操作令(问题 G-1)。
  • 操作人员证书: 有到期日的吊车操作员、电梯合格人员等证书在到期前继续有效,持证人须经 MyKKP 依第514号法令重新登记;蒸汽锅炉工程师和操作员须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重新登记。

由于 CF 最长只有 15 个月,所有旧法令时代签发的 CF 现在都已过期。如果卖家或房东拿出的仍是2024年6月以前的证书,就要求对方出示最新一期依 OSHA 签发的 CF。

另外,第27A条授权部长要求某些工作场所申报使用(notice of occupation),但只适用于部长指定的场所和活动,您的行业是否在内,请向职业安全与卫生局确认。地方政府营业执照、消防局和环境局的要求是另一套程序,详见我们的马来西亚开厂审批指南和工厂消防证书指南。

责任在谁:业主、使用者还是租户?

法律把责任分给三种角色,租买双方都要分清楚:

  • 设备业主(owner)。 P.U.(A) 99/2024 把业主定义为"通过出租设备而收取租金或利润的人"。也就是说,房东把厂房连同行车或电梯一起出租,房东就是这些设备的业主。
  • 使用者(occupier)。 OSHA 把使用者定义为"对工作场所拥有管理或控制权的人",单一租户的工厂里通常是租户,自用厂房则是业主本人。
  • 操作者。 第27D(1)条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有效 CF 的情况下操作设备,或"促使、允许"设备被操作。因此,开动行车的租户和放任其使用的房东都可能触法。
义务 法律指定的责任方
保养设备,使其安全良好(条例第8条) 业主
与合格人员签订至少一年的电梯保养合约(第8(3)条) 业主
出售、出租、转让或处置设备后 30 天内通知局方(第5(5)(c)条) 业主
设备停用后 30 天内通知局方(第5(5)(d)条) 业主
为定期检验做准备并缴费(第6、7条) 业主或使用者
维修前书面通知局方(第9条) 业主或使用者
电梯和载人升降机每三个月全面检查(第14条) 业主或使用者
改动设备须先获批准(第11条) 业主
在工作场所保存设备记录和文件(第19、20条) 雇主

租约本身也会改变责任归属。OSHA 1994 第18(2)条规定,凡是"根据合约或租约"负有维修、保养或防范设备风险义务的人,在该义务范围内被视为拥有控制权。把电梯外包给保养公司,也不能把责任推掉:职业安全与卫生局总监在2026年9月11日接受《星报》(The Star)访问时表示,委托保养公司"并不能免除业主"确保电梯安全运作的责任。所以分工一定要白纸黑字写进合约。

二手厂房常见的三种设备情况

情况一:厂房空置多时,行车的 CF 已经过期。 这很常见。空置期间没人安排定期检验,CF 到期后行车就不能合法使用。按条例第5(5)(d)条,设备停用时业主应在 30 天内通知局方;重新启用前,需要安排检验并取得新的 CF。买家或租户应在合约中约定由哪一方负责安排和付费,并预留检验和维修所需的时间。

情况二:前任租户自行安装的行车已拆走,只剩下轨道梁。 轨道梁本身不是须持证设备,但将来要装新行车时,新设备必须先取得设计核证和安装批准,而且条例要求基础和支撑结构足以承受载荷。所以要先确认原有轨道梁的设计载荷,以及它是否在获批图则之内,再决定能装多少吨的行车。

情况三:设备在厂里,但找不到任何证书或注册编号。 这时不能假设它"以前有证"。没有 CF 的设备一旦被局方发现,可以当场被发出禁止操作令。最稳妥的做法是在签约前要求对方说明设备来历,并请检验机构评估取得 CF 需要哪些文件,必要时把设备排除在交易范围之外,或在价格上反映处理成本。

买家与租户尽职调查清单

  • 厂内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储气罐、行车、升降机和电梯的清单,包括容量和注册编号。
  • 每台设备的现行 CF,检验日期在过去 15 个月之内,证书上的编号与设备铭牌一致。
  • 2024年6月1日之后新装或搬迁的设备,要有设计核证和安装批准。
  • 历次检验报告,以及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特别是禁止操作令。
  • 电梯保养合约和最近几次的三个月全面检查报告。
  • 如果有锅炉,确认已委任登记在案的锅炉工程师和操作员。
  • 行车轨道梁和柱子是否在获批的建筑图则内,可参考我们的CCC 证书买厂指南。
  • 现场检查:储气罐有无锈蚀,行车吊钩、钢丝绳和限位开关是否完好。
  • 电力是否足够带动行车和空压机,可先用工厂电力计算器估算。

这些项目可以和我们的马来西亚买厂指南以及租厂前检查清单一起使用。

买卖合约和租约应该写些什么

买卖合约(SPA):

  • 卖方保证在交易完成时,每一台须持证设备都有有效 CF,并附上设备清单、注册编号和到期日。
  • 交易完成时移交 CF 正本、设计核证、安装批准、检验报告和保养记录。
  • 如果某张 CF 会在交易完成前到期,由卖方预约并支付定期检验,否则调整成交价。
  • 卖方按条例第5(5)(c)条在 30 天内通知局方设备已转让。
  • 买方在交易完成前有权检查设备;若发现缺陷导致 CF 无法更新,应有相应补救条款。

租约:

  • 写明每台行车或电梯在法律上谁是"业主",以及由谁预约、支付定期检验。
  • 检验时发现的维修由谁负担:日常损耗与结构性或更换部件要分开处理。
  • 谁持有电梯保养合约和定期检查报告。
  • 未经房东同意,租户不得改动、搬迁或拆卸房东的设备,因为每一步都需要局方批准和重新检验。
  • 租户自行安装的行车或空压机,租约结束时由谁拆除、谁负责修复结构。
  • 起租时移交现行 CF,退租时再核对一次。

租约印花税和其他工业租约条款,可参考我们的工厂租约指南。如果希望厂房一开始就有现成起重能力,可以浏览雪兰莪带行车工厂或全部出售工厂,不同行业的规格需求则可在工厂需求页面查看。

OSHA 1994 对设备违规的罚则

违规行为 最高刑罚
未获批准安装须持证设备(第27C(4)条) 罚款 RM100,000、监禁 1 年或两者兼施
没有 CF 而操作或允许操作设备(第27D(5)条) 罚款 RM100,000、监禁 1 年或两者兼施
不遵守禁止操作令(第27D(7)条) 罚款 RM500,000、监禁 2 年或两者兼施
未获批准改动设备(条例第11(5)条) 罚款 RM50,000、监禁 1 年或两者兼施
电梯未按时每三个月全面检查(条例第14(3)条) 罚款 RM100,000、监禁 1 年或两者兼施
违反雇主及使用者的一般责任(第15至18B条,按第19条) 罚款 RM500,000、监禁 2 年或两者兼施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令》现在还有效吗?

已经无效。FMA 1967(第139号法令)被第835号法令废除,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效。原本的机械管制条文现在规定在经 Act A1648 修订的 OSHA 1994,以及《2024年须持合格证的设备条例》之中。只有在2024年5月31日仍未处理完的申请和执法程序,才继续按旧法令办理。

我手上旧法令签发的 CF 还有效吗?

根据职业安全与卫生局的过渡问答,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签发的 CF 一直有效到原定到期日。由于 CF 最长只有 15 个月,这些证书现在都已过期。设备应已换发依 OSHA 1994 签发的新 CF,而原有的注册编号则继续沿用。

电梯或行车的 CF 由房东还是租户负责更新?

法律把部分义务交给业主(即出租设备的一方),部分交给业主或使用者,所以双方都有责任。根据 OSHA 1994 第18(2)条,谁在租约中承担保养义务,谁就被视为对该事项有控制权。最稳妥的做法是在租约中写明每次定期检验和后续维修由谁预约、谁付钱。

空压机储气罐需要 CF 吗?

如果是独立安装、设计压力超过 15 psig 的储气罐,通常需要,因为它属于条例定义的压力容器。第二附表豁免了一些容器,包括作为旋转式或往复式机器组成部分的容器。如果罐体内置于空压机机组之中,请向职业安全与卫生局或检验机构确认。

叉车需要机械合格证吗?

不需要。叉车属于"物料搬运设备",列在第三附表,因此不受 CF 条例管制。装卸平台调节板和货车尾板同样获得豁免。不过雇主仍须履行 OSHA 的一般责任,例如培训操作员和定期保养。

机械合格证现在的有效期是多久?

依 P.U.(A) 99/2024 第5(6)条和第6(2)(i)条,有效期为 15 个月,从检验日起计。下一次定期检验最早可安排在第12个月的第一天。设备一旦拆卸、维修或受损,CF 会提前失效。

我的工厂还需要向职业安全与卫生局注册吗?

旧法令下的"场所作为工厂使用许可"和工厂定期检查已经取消,局方表示2024年5月31日之后业主不必再申请。不过每一台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仍须取得安装批准和 CF。第27A条允许部长要求指定工作场所申报使用情况,是否适用于您,请向局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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